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入企服务,助力“晋祠大米”品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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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入企服务,助力“晋祠大米”品牌发展
“新建居住区严格(yángé)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píngfāngmǐ)、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biāozhǔn)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tóngbù)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新供应居住用地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
日前,西安市民政局官网发布公告,《西安市居住区(jūzhùqū)配建养老(yǎnglǎo)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留意到(liúyìdào),不管是新建住宅还是已建成居住区,对于养老服务设施都规定(guīdìng)了硬性指标。
民政部门是配建设施(shī)的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用于建设养老院、老年养护(yǎnghù)院、社区养老服务站(fúwùzhàn)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所(chǎngsuǒ)等设施。
根据《办法》,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zhǔguǎnbùmén)及(jí)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合作完成,并按照以下职责(zhízé)要求从严从实开展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是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fúwùshèshī)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功能(gōngnéng)配置标准,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bùjú)规划与建设方案审批,对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工作进行指导,对辖区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落实本办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标准(每百户(bǎihù)不少于20平方米)纳入相关建设规划,负责落实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相关指标要求符合(fúhé)各宗地地块出让(chūràng)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核发(héfā)管理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住建部门(bùmén)按照职能及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督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养老服务设施,确保施工进度与(yǔ)质量。
应当(yīngdāng)临街达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
《办法》明确,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每(měi)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与新建住宅小区(zhùzháixiǎoqū)同步规划(guīhuà)、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jiāofù),确保新供应(yīng)居住用地(jūzhùyòngdì)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临街、集中配建,简单装修,粉刷墙面,铺贴瓷砖,通水电气暖,门窗和厕所完善,达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
已建成居住区(jūzhùqū)无养老(yǎnglǎo)服务设施或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由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gǎizào)等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fángwū)资源,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配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较小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住宅群可采取集中配置(pèizhì)方式。确保(quèbǎo)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fúwùzhàn)建筑面积均不少于350平方米。
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小区可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集中配置,但要避免出现用房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mǎnzú)使用(shǐyòng)管理需要的(de)情况。
各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可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péixùnzhōngxīn)、宾馆、疗养院(liáoyǎngyuàn)、医院、厂房等改造建设为养老服务(fúwù)设施。鼓励盘活空置公租房(zūfáng)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kàojìn)广场、公园
《办法》要求,建设(jiànshè)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jiànzhùshèjì)标准(biāozhǔn)》(JGJ45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设计配建整体(zhěngtǐ)适用、空间连续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宜安排在布局(bùjú)分散、功能分割的位置,并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设施要求,建筑层高不低于3米,主要出入口、通道(tōngdào)及房间门净宽不小于0.9米,卫生间、浴室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8米。
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辖区内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地段(dìduàn),宜靠近(kàojìn)广场(guǎngchǎng)、公园(gōngyuán)、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应安排在通风良好、日光充足的位置,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xiàcéng)、半地下层和夹层;房屋应预留有给排水、电力、网络(包括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燃气、厨房排污管道(dào)等条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用水、用电、用气(yòngqì)、用暖等设备应独立计量,预留好接口及排风出口。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要求(yāoqiú),其建筑耐火等(děng)级不应低于二级。与污染源、噪声源及(jí)危险品生产、存储等区域的距离应满足上述标准中有关规定。
住建部门应将养老(yǎnglǎo)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定期开展专项(zhuānxiàng)检查,确保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huìtóng)民政部门对养老(yǎnglǎo)服务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应在接收后六个月内启动设施运营(yùnyíng)
《办法》明确,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在接收后六个月内启动(qǐdòng)设施运营(yùnyíng)(yùnyíng),由镇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优先委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确保设施公益属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根据实际无偿、低偿(dīcháng)提供给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使用,进行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每半年(měibànnián)对本辖区配建(pèijiàn)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qíngkuàng)统计一次(yīcì),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民政局;每年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考核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公益属性落实等内容。对评估不合格或擅自改变用途的(de)运营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收回设施并重新招标运营主体。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配套(pèitào)养老服务设施或挪作他用,不可出租、转让、抵押、空置、闲置。民政部门定期开展设施使用情况检查,有以上行为的,由镇(yóuzhèn)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或收回(shōuhuí)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如有意见(yìjiàn)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72559711@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zhùmíng)“西安市(xīānshì)居住区配建养老(yǎnglǎo)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xìnhán)方式将(jiāng)意见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wèiyāngqū)凤城八路(bālù)109号西安市民政局郭佳琪(收),联系电话:029-86786447,邮政编码:710018,并在信封上注明“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shíjiān)为2025年6月(yuè)14日,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tíjiāo)意见建议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毛蜜娜 摄影 袁金会


“新建居住区严格(yángé)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píngfāngmǐ)、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biāozhǔn)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tóngbù)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新供应居住用地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
日前,西安市民政局官网发布公告,《西安市居住区(jūzhùqū)配建养老(yǎnglǎo)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留意到(liúyìdào),不管是新建住宅还是已建成居住区,对于养老服务设施都规定(guīdìng)了硬性指标。
民政部门是配建设施(shī)的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用于建设养老院、老年养护(yǎnghù)院、社区养老服务站(fúwùzhàn)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所(chǎngsuǒ)等设施。
根据《办法》,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zhǔguǎnbùmén)及(jí)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合作完成,并按照以下职责(zhízé)要求从严从实开展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是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fúwùshèshī)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功能(gōngnéng)配置标准,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bùjú)规划与建设方案审批,对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工作进行指导,对辖区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落实本办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标准(每百户(bǎihù)不少于20平方米)纳入相关建设规划,负责落实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相关指标要求符合(fúhé)各宗地地块出让(chūràng)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核发(héfā)管理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住建部门(bùmén)按照职能及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督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养老服务设施,确保施工进度与(yǔ)质量。
应当(yīngdāng)临街达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
《办法》明确,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每(měi)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与新建住宅小区(zhùzháixiǎoqū)同步规划(guīhuà)、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jiāofù),确保新供应(yīng)居住用地(jūzhùyòngdì)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临街、集中配建,简单装修,粉刷墙面,铺贴瓷砖,通水电气暖,门窗和厕所完善,达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
已建成居住区(jūzhùqū)无养老(yǎnglǎo)服务设施或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由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gǎizào)等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fángwū)资源,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配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较小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住宅群可采取集中配置(pèizhì)方式。确保(quèbǎo)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fúwùzhàn)建筑面积均不少于350平方米。
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小区可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集中配置,但要避免出现用房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mǎnzú)使用(shǐyòng)管理需要的(de)情况。
各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可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péixùnzhōngxīn)、宾馆、疗养院(liáoyǎngyuàn)、医院、厂房等改造建设为养老服务(fúwù)设施。鼓励盘活空置公租房(zūfáng)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kàojìn)广场、公园
《办法》要求,建设(jiànshè)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jiànzhùshèjì)标准(biāozhǔn)》(JGJ45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设计配建整体(zhěngtǐ)适用、空间连续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宜安排在布局(bùjú)分散、功能分割的位置,并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设施要求,建筑层高不低于3米,主要出入口、通道(tōngdào)及房间门净宽不小于0.9米,卫生间、浴室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8米。
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辖区内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地段(dìduàn),宜靠近(kàojìn)广场(guǎngchǎng)、公园(gōngyuán)、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应安排在通风良好、日光充足的位置,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xiàcéng)、半地下层和夹层;房屋应预留有给排水、电力、网络(包括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燃气、厨房排污管道(dào)等条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用水、用电、用气(yòngqì)、用暖等设备应独立计量,预留好接口及排风出口。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要求(yāoqiú),其建筑耐火等(děng)级不应低于二级。与污染源、噪声源及(jí)危险品生产、存储等区域的距离应满足上述标准中有关规定。
住建部门应将养老(yǎnglǎo)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定期开展专项(zhuānxiàng)检查,确保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huìtóng)民政部门对养老(yǎnglǎo)服务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应在接收后六个月内启动设施运营(yùnyíng)
《办法》明确,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在接收后六个月内启动(qǐdòng)设施运营(yùnyíng)(yùnyíng),由镇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优先委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确保设施公益属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根据实际无偿、低偿(dīcháng)提供给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使用,进行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每半年(měibànnián)对本辖区配建(pèijiàn)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qíngkuàng)统计一次(yīcì),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民政局;每年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考核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公益属性落实等内容。对评估不合格或擅自改变用途的(de)运营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收回设施并重新招标运营主体。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配套(pèitào)养老服务设施或挪作他用,不可出租、转让、抵押、空置、闲置。民政部门定期开展设施使用情况检查,有以上行为的,由镇(yóuzhèn)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或收回(shōuhuí)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如有意见(yìjiàn)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72559711@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zhùmíng)“西安市(xīānshì)居住区配建养老(yǎnglǎo)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xìnhán)方式将(jiāng)意见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wèiyāngqū)凤城八路(bālù)109号西安市民政局郭佳琪(收),联系电话:029-86786447,邮政编码:710018,并在信封上注明“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shíjiān)为2025年6月(yuè)14日,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tíjiāo)意见建议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毛蜜娜 摄影 袁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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